合同法律制度

CPA 经济法第4章 —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保全(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担保(保证、定金)、合同变更转让、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典型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委托、运输、行纪、技术、物业服务)

1. 章节定位

项目信息
所属科目经济法
难度等级5
历年分值10-15 分
建议学时14-18 小时
知识关联章节第1章 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关系);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代理);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担保物权);第5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合同);第6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第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第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原因关系)

2. 考情分析

本章是经济法科目的核心重点章节,分值约 10-15 分,是历年主观题(案例分析题)的必考章节。本章内容覆盖面极广,从合同订立到终止的全流程,加上保证、定金等担保制度,以及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委托、运输、行纪、技术、物业服务等多种典型合同,几乎是半部民法典的体量。

命题规律:本章命题以案例分析题为主,常以"合同订立 → 合同效力 → 合同履行 → 合同担保 → 合同解除 → 违约责任"全流程为主线,穿插考查保证、抵押、代位权、撤销权、抗辩权等具体制度。客观题则集中在要约承诺规则、格式条款、抗辩权适用条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定金罚则、合同解除权、违约金调整、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知识点。近年命题趋势是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2023 年)的新规则出题,如情势变更、违约金调整、合同解除、缔约过失责任等。

高频考点分布

  1. 合同订立程序:要约的构成(内容具体确定 + 受约束意思)、要约邀请的识别、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不可撤销情形)、要约失效四情形;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分、实质性变更的识别(八大要素);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不利解释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 + 信赖利益赔偿)。
  2. 合同效力:合同生效时间(成立时生效、批准生效、登记生效 vs 登记对抗);效力层次(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无权代理追认、法定代表人越权、超越经营范围;附条件合同(延缓条件、解除条件、不正当地阻止/促成);附期限合同。
  3. 合同履行:约定不明的补充规则(六项);向第三人履行(真正利他合同 vs 不真正利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合法利益);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双务合同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重新协商义务 + 法院变更/解除)。
  4. 合同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四条件、诉讼结构、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撤销权(三种处分行为、主观要件、一年与五年除斥期间、必要费用负担)。
  5. 合同担保:担保合同无效情形(公益法人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决议程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信赖、分支机构担保);借新还旧场合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一般保证 vs 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推定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及其四例外;保证期间(六个月、除斥期间性质、诉讼时效起算);共同担保(物保与人保并存规则);保证人追偿权;定金(实践合同、20%限额、定金罚则、不可抗力免责、违约金与定金择一)。
  6. 合同变更与转让: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权利一并转让、债务人抗辩与抵销);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抗辩);债务加入(连带债务);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7. 合同终止:清偿(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充抵顺序);抵销(法定抵销四条件、约定抵销);提存(四情形、五除斥期间、风险转移);免除与混同;合同解除(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六情形、解除权行使期限一年、解除效果)。
  8. 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违约形态(预期违约、届期违约、债权人迟延);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可期待利益);违约金(赔偿性 vs 惩罚性、调整规则、过分高于 30% 标准);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择一;过失相抵;不可抗力免责。
  9.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与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交付主义、在途货物规则);标的物检验(两年最长合理期限);分期付款买卖(1/5 解除权);试用买卖;商品房买卖(销售广告要约认定、预售许可、法定解除权、与贷款合同的关系)。
  10. 典型合同——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合同;任意撤销(公证、公益道德义务不得撤销)与法定撤销(三种情形、一年与六个月除斥期间);瑕疵担保责任减免。
  11. 典型合同——借款合同: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例外);自然人之间借款为实践合同;禁止高利放贷;预先扣息禁止;民间借贷(LPR 四倍上限、互联网平台责任、法定代表人责任、与买卖合同混合处理)。
  12. 典型合同——租赁合同:20 年最长期限;不定期租赁三情形;买卖不破租赁;次承租人代为履行;房屋租赁(无效情形、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同住人权利)。
  13. 典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关系、融资属性、租金构成;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解除权四情形;承租人索赔权;象征性价款视为所有权归属承租人。
  14. 典型合同——承揽合同:承揽人主要工作亲自完成;定作人随时解除权(赔偿本应获得报酬减去节省利益)。
  15. 典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黑白合同规则;分包与转包禁止;承包人垫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8 个月、优于抵押权、消费者交付请求权优先);实际施工人诉讼地位。
  16. 典型合同——委托合同: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隐名代理(披露义务与选择权);委托人支付费用报酬义务;随时解除权。
  17. 其他典型合同: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行纪合同(介入权);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优先受让权);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共同决定程序)。

联动考查方式

  • 与第3章物权法律制度联动:买卖合同 + 物权变动 +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租赁与抵押冲突;让与担保;
  • 与第6章公司法律制度联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 与第8章破产法律制度联动: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别除权;
  • 与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联动:合同效力层次、代理制度、意思表示瑕疵。

备考建议

  • 合同订立程序要熟练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掌握要约撤回(生效前)、要约撤销(生效后承诺前)的时点要求;
  • 格式条款的三层规制(订入控制 + 效力控制 + 解释控制)必须完整掌握;
  • 三大抗辩权要区分适用前提: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顺序)、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对后履行方履约能力担忧);
  •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 保证责任不消灭 → 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 → 保证责任消灭;
  •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但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并处赔偿,总和不超过实际损失;
  •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以"交付"为标准,而非所有权转移;但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但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该优先受偿权;
  •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注意是"合同成立时"而非"起诉时"。

3. 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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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dmap
  root((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基本理论
      合同概念与特征
      合同分类
        有名合同vs无名合同
        单务合同vs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vs实践合同
        有偿合同vs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vs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vs从合同
      合同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例外
    合同订立
      要约
        要约构成要件
        要约邀请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失效四情形
      承诺
        承诺期限
        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撤回
        承诺迟延与迟到
        承诺内容变更
      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格式条款
        提示说明义务
        无效情形
        不利解释规则
      免责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时间
        成立时生效
        批准生效
        登记对抗
        附条件附期限
      合同效力层次
        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
        可撤销
        无效
      特殊情形
        无权代理追认
        法定代表人越权
        超越经营范围
    合同履行
      约定不明补充规则
      涉及第三人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双务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情势变更
    合同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四条件
        诉讼结构
        直接受偿
      债权人撤销权
        三种处分行为
        主观要件
        一年五年除斥期间
    合同担保
      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金钱担保
      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对外担保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决议程序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信赖
        分支机构担保
      借新还旧担保
      保证
        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共同担保
        保证人追偿权
      定金
        实践合同
        20%限额
        定金罚则
        不可抗力免责
    合同变更转让
      合同变更
      债权转让
        通知生效
        善意第三人
        从权利转让
      债务承担
        债权人同意
        新债务人抗辩
      债务加入
      概括移转
    合同终止
      清偿
        代物清偿
        以物抵债
        充抵顺序
      抵销
        法定抵销四条件
        约定抵销
      提存
        四情形
        五年除斥期间
      免除与混同
      合同解除
        意定解除
        法定解除六情形
        解除权行使期限
        解除效果
    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
        届期违约
        债权人迟延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
      违约金
        赔偿性vs惩罚性
        调整规则
      定金罚则
      过失相抵
      不可抗力免责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标的物交付
        所有权转移
        风险负担
        标的物检验
        特种买卖
        商品房买卖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
        法定撤销
      借款合同
        要式合同
        实践合同例外
        民间借贷
      租赁合同
        20年最长期限
        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
        三方关系
        融资属性
        解除权
      承揽合同
        定作人随时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
        黑白合同
        分包转包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委托合同
        隐名代理
        随时解除权
      运输合同
      行纪合同
        介入权
      技术合同
        职务技术成果
      物业服务合同

4. 核心精讲

4.1 合同的基本理论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方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及行政地位,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有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法的特征:(1) 合同制度属私法范畴,当事人自由约定合法时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2) 合同制度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合同关系;(3) 合同制度规范财产交易,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 不仅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部分规定还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侵权之债),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2) 可以类推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3)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类型法律意义
是否规定确定名称与规则有名合同 vs 无名合同法律适用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无名合同参照最相类似合同
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单务合同 vs 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问题
是否还需实际交付诺成合同 vs 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中作为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
是否有偿有偿合同 vs 无偿合同责任轻重不同;撤销权主观要件不同
是否须特定形式要式合同 vs 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未采法定形式不能成立
是否独立存在主合同 vs 从合同从合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注意: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合同的相对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 主体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2. 内容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规定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义务。
  3. 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 合同保全(代位权、撤销权)突破合同相对性;(2) “买卖不破租赁"使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3) 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2 合同的订立

4.2.1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 内容具体确定(具备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就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即使未订入合同亦为合同内容,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的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撤回:在要约生效前进行。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在要约生效后、承诺作出前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四情形:(1) 要约被拒绝;(2) 要约被依法撤销;(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2.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对话方式应当即时承诺,非对话方式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问题。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类型情形法律效果
迟延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或承诺期限内发出但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外,为新要约
迟到承诺承诺期限内发出,按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期限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外,为有效承诺

承诺的内容: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作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4.2.3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大部分合同);
  2.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最后一方时间为成立时间);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特别注意:当事人未采用法定或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或未签名、盖章、按指印的,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1. 承诺生效的地点(大部分合同);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3.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4.2.4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认定格式条款的核心标准是不允许对方磋商修改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三层规制:

  1. 订入控制(是否成为合同内容):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提供方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该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提供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 效力控制(是否有效):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或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 解释控制(如何解释):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认定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1) 合同中载明"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效(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排除);(2) 采用第三方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只要不允许对方协商修改,仍属于格式条款;(3) 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不是格式条款的,不予支持,“重复使用"是对常见现象的描述,不是认定要件。

4.2.5 免责条款

无效免责条款:(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2.6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种情形:(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区别点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产生时间合同成立之前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范围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生效合同
赔偿范围信赖利益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通常≥信赖利益)

4.3 合同的效力

4.3.1 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类型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办理批准等手续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批准生效合同的特殊规则: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判决驳回。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对方有权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2) 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3) 在法院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可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约责任请求赔偿;(4) 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时,可请求赔偿损失。

附条件合同的特殊规则: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3.2 合同效力的层次

合同根据效力层次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此部分内容在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部分已作详细分析,此处重点介绍合同编的特别规定:

  1.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4.4 合同的履行

4.4.1 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

  1. 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 价款或报酬: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依照规定;
  3. 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 履行期限: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由债权人负担。

4.4.2 涉及第三人的履行

类型含义违约责任承担
真正的利他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第三人主张
不真正的利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担保权利亦一同转让

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包括:(1) 保证人或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2) 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3) 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4) 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5) 承租人拖欠租金场合的次承租人。不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普通债权人;自然人的同事、同学或陌生人。

4.4.3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 连带之债: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或债权人可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连带债务的内部关系: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法定代位权),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连带债务的外部关系(效力规则)

事由效力
清偿、抵销、提存绝对效力(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免除限制绝对效力(在该连带债务人应承担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混同限制绝对效力(扣除该债务人应承担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给付受领迟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4.4.4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适用情形行使效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主张不安抗辩权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4.5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适用要点

  1. 既可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如施工中遇到双方难以预见的复杂地质情况;政策调整或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异常剧烈涨跌)。但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2. 构成情势变更时,当事人负有重新协商的义务。
  3.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得解除;一方请求变更、对方请求解除的,或一方请求解除、对方请求变更的,法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

4.5 合同的保全

4.5.1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四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构成怠于);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也应到期;但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超过生活必需费用部分除外;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代位权诉讼的结构: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应当追加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及其相对人均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

4.5.2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必须依诉讼程序行使,故又称废罢诉权。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 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2.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可到期也可不到期);
  3.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 无偿行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此类行为不要求受让人主观恶意
    • 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 70% 的,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 30% 的,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上述 70%/30% 限制。
  4.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五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双方返还,受益人应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撤销权诉讼的结构: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4.6 合同的担保

4.6.1 担保方式与担保合同无效

五种主要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方式设立依据担保基础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当事人合同约定(约定担保)保证为人的担保,抵押/质押为物的担保,定金为金钱担保
留置法律直接规定(法定担保)物的担保

反担保:担保人为换取自身担保,可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外,还包括: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担保合同无效。但下列情形除外:(1) 在购入或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2) 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不得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情形担保人赔偿责任
主合同有效,第三人物保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主合同有效,第三人物保无效,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有效,第三人物保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物保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物保无效,担保人有过错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4.6.2 公司对外担保

1.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 相对人善意的(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2. 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的有效决议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以其未依照公司法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1)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3)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 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形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3. 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4. 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

分支机构类型规则
一般公司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自己名义对外担保,相对人不得请求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但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的,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决议程序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不承担担保责任,但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不承担担保责任,但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

5. 借新还旧场合的担保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

  • 旧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 新贷担保人: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4.6.3 保证

1.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含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享有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享有

约定不明推定规则: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原《担保法》推定连带责任相反)。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下列情形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人资格限制

  • 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
  •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 共同保证

类型含义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注意: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应予支持。

4.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变更情形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书面同意转让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6.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约定情形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主张权利的方式: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一般保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
  • 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7. 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物保与人保并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

  1.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物保与保证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8.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6.4 定金

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成立,故为实践性合同

定金的效力

  1. 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在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可适用;
  4.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5.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不能同时并用
  7.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8.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但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4.7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4.7.1 合同的变更

《民法典》所称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4.7.2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1)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基于债务人特定身份、技能等产生的债权);(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约定类型对抗效力
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金钱是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

债权转让的效力

  • 对债权人:全部转让的,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部分转让的,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 对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权利不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影响;
  • 对债务人:(1)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2)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或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3)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的多重让与: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

4.7.3 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原则上不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

债务加入的独立规则: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4.7.4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意定的概括移转:基于转让合同方式进行;
  • 法定的概括移转:因某一法定事实发生导致,最典型的是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4.8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4.8.1 合同终止的情形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包括:(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2) 债务相互抵销;(3)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 债权人免除债务;(5)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6)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4.8.2 清偿

清偿(履行)是债权债务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的区别:

  • 代物清偿是实践合同,在债务人交付替代物后,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同时原债务消灭;
  • 以物抵债协议较为复杂: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订立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替代权(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清偿充抵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1) 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2) 未作指定的,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3) 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4) 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5) 负担相同的,按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6)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债务比例履行。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下列顺序履行:(1)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 利息;(3) 主债务。

4.8.3 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1) 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不 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3) 须对方的债务届清偿期(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的,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因期限利益原则上属于债务人);(4)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不可抵销的债务:(1)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2) 根据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债务内容的);(3)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法定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定抵销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8.4 提存

提存的原因:(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 债权人下落不明;(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法律效果

  •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 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要求应拒绝其领取;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 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5 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8.5 合同的解除

意定解除

  1. 约定解除权: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通过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 附解除条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不需要任何一方行使权利或作出意思表示。
  3. 协议解除: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

法定解除(《民法典》第 563 条)的六情形:

  1.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须迟延"主要"债务 + 催告程序);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强调"主要"债务,不需要催告程序);
  5.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 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如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随时解除权、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单方解除权、委托合同双方随时解除权等)。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 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9 违约责任

4.9.1 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民法典》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且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无论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外,均不得主张免责。

违约责任的特点:(1) 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 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3) 具有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4.9.2 违约形态

违约形态含义
预期违约(明示)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默示)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
届期违约(不履行)履行期限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届期违约(不适当履行)履行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不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
迟延履行履行在时间上迟延
债权人迟延(受领迟延)债权人对给付未受领或未提供必要协助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4.9.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 金钱债务:一定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 非金钱债务: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非金钱债务存在上述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 补救措施

债务人的履行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请求债务人采取补救履行措施,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3. 损害赔偿

  • 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可期待利益的计算:可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转售利润等计算;
    •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替代交易的,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
    •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未实施替代交易的,按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
    • 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对方解除并要求赔偿的,按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
  • 支付违约金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 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赔偿性违约金:以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进行调整;
    • 惩罚性违约金:不适合以事后的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调整,只有在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施加压力的目的相比显著不合比例时才应予以调整;
    • 无论是赔偿性还是惩罚性违约金,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 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4. 过失相抵规则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5.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 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 政府行为(订立合同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3) 社会异常现象(罢工、骚乱等)。

不可抗力免责的要点:

  1. 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要履行两项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4.10 几类主要的典型合同

4.10.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为非要式合同。

1.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是指在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应由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情形风险承担
一般规则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以"交付"而非"所有权转移"为标准)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未按约定期限交付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时起承担
出卖在途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毁损灭失未告知的,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交付地点不明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违反约定未收取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 标的物的检验

  •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限内将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 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 “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为不变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 特种买卖合同

类型要点
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 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请求一并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的双方互相返还,出卖人可请求支付使用费。分期付款要求至少分三次支付
凭样品买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与样品相同,仍应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试用期限不明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约定"试用符合要求应当购买"等四种情形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
商品房买卖销售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说明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订立及房价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为要约;预售未取得许可的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的合同有效;法定解除权四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具有经济上的一体性
互易合同参照买卖合同规定,属双务、诺成合同

4.10.2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赠与人的责任

  •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撤销

类型行使条件行使期限
任意撤销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无特别期限,但须在权利转移前
法定撤销(赠与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
法定撤销(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6 个月

任意撤销的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对于这类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法定撤销情形下,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4.10.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原则上是要式合同(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贷款人未按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没有利息,其他借款按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特殊规则

  1. 范围: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
  2. 利率上限: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3. 互联网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明示或以其他证据证明提供担保的,承担担保责任。
  4. 法定代表人责任:以单位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款项系个人使用的,可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个人名义签订,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可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5.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6.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 LPR 四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区分情况处理。

4.10.4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可续订,但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 20 年。

不定期租赁的三情形:(1)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2)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3)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仅限于买卖。

次承租人的代为履行: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则

  1. 房屋租赁的无效情形:(1)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的,认定有效);(2)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3)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2.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下列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 同住人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10.5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内容涉及租赁和买卖两个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 虽具有租赁的性质,但其目的是融资
  2. 租金是融资的对价,而非标的物使用的对价,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4.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5.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限制,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解除权四情形:(1)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2)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3) 合同对欠付租金解除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 15% 以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4)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的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租赁期满归属:当事人可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4.10.6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 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 可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本应获得的报酬,从中减去承揽人节省的利益。

4.10.7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 黑白合同规则

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无效,但不影响依据情事变更等规定协商变更中标合同的内容。

2. 分包与转包

  • 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支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 承包人垫资

  •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约定利息高于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 LPR 的部分除外;
  •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5. 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

  •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10.8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受托人的义务

  • 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处理;
  • 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追认的,委托人可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追认的,受托人应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 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应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 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隐名代理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合同的费用与报酬:委托人应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在无偿委托合同和一些有偿委托合同中(如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税务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解除方只需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除非解除方对于解除时间不当没有过错。但在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等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在未提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时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10.9 其他典型合同

1.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 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订立具有强制性;
  •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
  •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 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依法提存货物。

2.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区别于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以委托人名义);
  • 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有偿可无偿);
  •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行承担(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行纪人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且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五种。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当事人可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4.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后来出现的业主也具有法律拘束力;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一旦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 物业服务人的选聘、解聘应由全体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2/3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2/3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 典型例题

【例题 1 - 单选题】要约与承诺

甲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载明"出售 A 型号设备 100 台,单价 1 万元,价款 100 万元,承诺期限为 3 月 10 日前”。3 月 5 日,甲公司因市场价格上涨,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3 月 8 日,乙公司收到撤销通知。3 月 9 日,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载明"同意购买 100 台 A 型号设备,单价 1 万元,但要求甲公司提供一年免费保修”。3 月 12 日,甲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要约已被撤销,乙公司的承诺为新要约 B. 要约未被撤销,乙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C. 要约未被撤销,但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承诺为新要约 D. 要约已被撤回,合同不成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撤销、承诺内容变更。(1) 关于要约撤销: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3 月 10 日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不得撤销。故 A、D 项错误。(2) 关于承诺内容变更:乙公司的承诺增加了"一年免费保修"条款,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有关违约责任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故该承诺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故 B 项错误,C 项正确。


【例题 2 - 单选题】格式条款

甲银行在与乙消费者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甲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贷款利率,无需通知乙消费者。“该条款为甲银行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不允许乙消费者协商修改的条款。关于该条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条款有效,因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B. 该条款无效,因为甲银行不合理地限制了乙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C. 该条款未订入合同,因为甲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D. 该条款效力待定,须经乙消费者追认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该条款为格式条款(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不允许协商修改)。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甲银行约定可随时调整利率且无需通知,明显限制了乙消费者知情权和价格确定性权利,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故 B 项正确。A 项错误,格式条款即使为双方意思表示,也不得违反效力控制规则。C 项错误,题目未涉及提示说明义务问题。D 项错误,格式条款无效无需追认。


【例题 3 - 多选题】不安抗辩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在发货前发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有( )。

A. 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乙公司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 D. 乙公司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根据《民法典》第 527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A、B、C 项分别对应前三项情形,正确。D 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 563 条第一项)的情形,而非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故 D 项错误。另外,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 4 - 案例分析题】保证与定金

2024 年 1 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公司本息还清时为止”。同时,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定金 50 万元。2024 年 6 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24 年 12 月,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遂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1) 分析丙公司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2) 分析乙银行能否在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3) 分析在甲公司被受理破产的情况下,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答案与解析】

(1) 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

① 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公司本息还清时为止",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

② 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属于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借款期限 1 年,2024 年 12 月到期,保证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6 月。

(2) 定金罚则的适用

① 本案中定金 50 万元,主合同标的额 500 万元,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符合定金数额限制。

②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本案中乙银行并未主张违约金,而是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定金罚则针对的是甲公司(主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乙银行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③ 但需注意,乙银行对甲公司主张定金罚则(不返还 50 万元定金)与对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是针对不同主体的请求,可以同时主张,但乙银行从定金和保证责任中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损失。

(3) 先诉抗辩权

① 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原则上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 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③ 本案中,甲公司已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属于上述第二项情形,因此丙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乙银行可以直接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 5 - 案例分析题】债权人撤销权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300 万元,到期未还。2024 年 3 月,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套价值 200 万元的房产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知道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2024 年 4 月,甲公司又将其对丁公司的 100 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戊公司。2024 年 5 月,乙公司得知上述两笔交易。2024 年 10 月,乙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要求: (1) 分析乙公司能否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 (2) 分析乙公司能否撤销甲公司向戊公司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 (3) 分析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及费用承担。

【答案与解析】

(1) 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

① 甲公司以 80 万元转让价值 200 万元的房产,转让价格仅为市场价的 40%,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 70% 的标准,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② 该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乙公司债权的实现。

③ 受让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且知道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主观上知道该情形。

④ 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受 70%/30% 限制,但仍需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本案丙公司知道甲公司欠债,满足主观要件。

⑤ 因此,乙公司可以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

(2) 撤销甲公司向戊公司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

① 甲公司将 100 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戊公司,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的行为。

② 该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乙公司债权的实现。

③ 对于无偿转让行为,不要求受让人主观恶意,即不需要戊公司知道甲公司欠债。

④ 因此,乙公司可以撤销甲公司向戊公司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

(3) 行使期限及费用承担

行使期限: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乙公司于 2024 年 5 月得知,2024 年 10 月起诉,未超过 1 年;两笔交易均发生在 2024 年 3-4 月,未超过 5 年。故乙公司行使撤销权未超期。

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法律效果: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300 万元为限。一旦法院撤销,甲公司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受益人(丙公司、戊公司)应返还从甲公司获得的财产。乙公司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

6. 记忆口诀

合同订立口诀

  • 要约两要件:内容确定 + 受约束;要约邀请不约束;撤回生效前,撤销承诺前;四种失效记清楚:拒绝、撤销、届满、实质变更。
  • 承诺到达即生效,迟延为新约,迟到为有效;实质变更八要素:标的数量质量价、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

格式条款三层规制口诀:订入控制(提示说明)→ 效力控制(无效情形)→ 解释控制(不利解释)。

缔约过失口诀:恶意磋商、隐瞒虚假、泄露滥用、违背诚信;赔偿信赖利益非期待。

三大抗辩权口诀

  • 同时履行:无顺序,同时来,对方不履我不履;
  • 先履行抗辩:有顺序,先不履,后可拒绝;
  • 不安抗辩:先履行方担忧,确切证据可中止,通知对方等担保,不恢复可解合同。

代位权口诀:债权合法、怠于行使、债权到期、非专属自身;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第三人是债务人;直接受偿新规则。

撤销权口诀:放弃债权无偿转,低价高价担保人;无偿不要主观恶,有偿要相对人知;一年五年双除斥;费用债务人来担。

保证方式口诀:约定不明推一般(与担保法相反);一般保证有先诉,连带保证无先诉;先诉抗辩四例外:下落不明、破产受理、财产不足、书面放弃。

保证期间口诀:六个月是默认期;除斥期间不中断;一般保证起诉算,连带保证请求算。

定金口诀:实践合同交付生;20% 上限记清楚;不履行致目的无,罚则才能适用;违约金定金择一用;不可抗力可免责。

债权转让口诀:无须同意要通知;通知不得撤销受让同意除外;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权利一并转,抗辩抵销可主张。

合同解除口诀:不可抗力目的无;预期违约明确表示;迟延主要经催告;迟延违约目的无;不定期合同随时解;法定其他如承揽;一年除斥要知道。

违约金调整口诀:赔偿性看实际损失,惩罚性看合比例;超过损失 30% 为过分高于;恶意违约不减金;迟延履行付金后仍要履。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口诀:交付为标准非所有权;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转移;买受人违约未收取,自违约之日起承担;质量不合格拒收解除,出卖人承担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口诀:18 个月行使期;优于抵押和债权;消费者交付请求权更优先;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约定无效。

民间借贷利率口诀:合同成立时 LPR 四倍;逾期利率也受限;违约金利息总计不超四倍。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口诀:同等条件才优先;共有人优先更优先;卖近亲属不可主张;通知 15 日不买视为放弃;侵害可赔不可主张买卖无效。

7. 同步练习

1.(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的分类,错误的是( )。

A.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B. 技术开发合同是有名合同 C. 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D.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迟到承诺为新要约 B. 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的承诺为迟到承诺 C. 承诺一经作出不得反悔 D.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缔约过失责任仅在合同成立时适用 C.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D.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额通常大于违约责任

4.(单选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合同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生效。乙公司负有报批义务,但未按约履行报批义务,甲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下列关于该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在该合同获得批准前,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释明后甲公司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B. 甲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可要求乙公司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 C.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报批义务 D. 若法院判决乙公司履行报批义务,但乙公司仍不履行的,甲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保全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应当追加的第三人 B.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的,债务人及其相对人均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 C.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D. 在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二者交易价格是否为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

6.(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乙公司,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再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乙公司已濒于破产,经过调查,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暂停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B. 乙公司可以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C. 甲公司可以暂停发货,但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D. 甲公司暂停发货后,乙公司提供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

7.(单选题) 甲欲出售其闲置电视机一台,先后与乙、丙订立了买卖合同,最终出售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与乙的合同有效 B. 甲与乙的合同可撤销 C. 甲与丙的合同无效 D. 甲与丙的合同效力待定

8.(单选题)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发包人可以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B.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C.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D. 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单选题) 下列关于担保合同以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B.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不得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C.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D.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有效

10.(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是( )。

A.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B. 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11.(单选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实施下列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形是( )。

A. 放弃到期债权,而次债务人不知道该情形的 B. 赠与财产,而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的 C.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D.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的

12.(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国家所有 B.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 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 若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13.(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债权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B.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

14.(单选题)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做好交接工作 B.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无需提前通知 C.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未作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服务,原合同自动延续且期限固定为1年 D.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能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

15.(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定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法院应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生效 D.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单选题)(2024年)2021年5月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每月租金4000元。乙租了一年后退租,甲于2022年5月10日解除了合同。甲于2022年11月10日再次将该房屋出租。已知甲履约成本为每月400元,相似房产市场寻找替代交易的平均期限是3个月。甲可以要求乙支付的赔偿额最多是( )元。

A. 10800 B. 12000 C. 24000 D. 48000

17.(单选题)(2024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金钱担保的是( )。

A. 定金 B. 票据质押 C. 浮动抵押 D. 保证

18.(单选题)(2024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保证合同无效,其担保的主合同也无效 B. 保证合同是双务合同 C.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 D. 保证合同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合同

19.(单选题)(2024年)赵某向钱某借款5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双方签订协议,用赵某自有的汽车来抵偿债务。关于钱某要求赵某履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原借款债务消灭,只能要求交付汽车 B. 未交付汽车的情况下,原借款债务有效 C. 应当先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未获清偿时再要求交付汽车 D. 赵某若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协议,钱某只能请求归还借款

20.(单选题)(2023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与对方公平协商拟定条款内容 B. 只有在实践中已经重复使用的条款才能构成格式条款 C.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D. 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21.(单选题)(2023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连带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抵销债务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B.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在原范围内履行债务 C. 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混同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在原范围内履行债务 D.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主张债权人迟延

22.(单选题)(2023年)张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0%,逾期利率是贷款利率的1.5倍,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张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逾期1年(365日)归还本金和借款期间的利息。已知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人民法院支持的最高数额是( )万元。

A. 66.5 B. 36.5 C. 30.8 D. 30

23.(单选题)(2023年)下列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拍卖公告的性质为要约 B. 悬赏广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 C. 合同只能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 D. 要约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24.(单选题)(2022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要约只能向特定人发出,不得向非特定人发出 B. 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影响要约生效 C. 要约不得撤销 D. 要约因遭到拒绝而失效

25.(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 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 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即使乙公司有证据证明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丙公司仍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 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6.(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涉及第三人的履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包括真正的利他合同和不真正的利他合同 B. 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C.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同学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D. 真正的利他合同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无权向第三人主张

27.(单选题) 张某在A电商平台向李某购买了一项在线咨询服务,张某提交订单的时间为5月1日,付款时间为5月2日,生成的凭证显示咨询服务时间为5月5日,张某于5月6日向李某在线咨询。该电子合同的履行时间是( )。

A. 5月1日 B. 5月2日 C. 5月5日 D. 5月6日

28.(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在乙的要求下,甲又请求丁对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借款期满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均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可以要求丙承担30万元的保证责任 B. 乙可以要求丁承担30万元的担保责任 C. 乙只能要求丙和丁各承担15万元的担保责任 D. 因为没有约定,丙和丁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29.(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因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因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除外 B.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C. 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D. 法定抵销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0.(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无效 B. 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C. 民间借贷合同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31.(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B. 对于惩罚性违约金,不适合以事后的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调整,只有在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施加压力的目的相比显著不合比例时才应该予以调整 C.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2.(多选题) 下列关于借新还旧的相关担保责任,说法正确的有( )。

A.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 B.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新贷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C.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的,新贷的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D. 旧贷无担保,新贷的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新贷的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新还旧的除外

33.(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赵某有权解除合同的有( )。

A. 赵某向李某订购一批月饼,后因遭遇地震,李某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中秋节前完成供货 B. 赵某购买了仅一件存世的古董花瓶,古董花瓶在交付前意外毁损,无法修复 C. 赵某向周某订购一幅画作,但周某迟迟未交货,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 刘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赵某处购买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无力支付剩余款项

34.(多选题) 甲与乙打算签订一份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但是甲提出要先试用一个星期,没有问题再决定是否购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在试用期结束以后应当购买该产品 B. 甲如果将该设备抵押了,视为购买该产品 C. 试用期结束后,甲可以拒绝购买该产品 D. 试用期间届满后,甲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购买

35.(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B.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一律无效 C.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无论是否交付使用,买受人均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D.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备案手续不是合同生效条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6.(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纪合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B. 行纪人未完成全部委托事务的,不得请求报酬 C.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D.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人直接享有该合同的权利

37.(多选题) 甲为庆祝好友乙60岁生日,拟赠与其古董瓷瓶一只。但双方约定,瓷瓶交付之后,甲可以随时借用该瓷瓶,下列选项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瓷瓶交付乙前,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B. 瓷瓶交付乙后,若甲请求借用时被乙拒绝,甲可以撤销赠与 C. 瓷瓶交付乙后,若被鉴定为赝品,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 D. 瓷瓶交付乙前,甲不得撤销赠与

38.(多选题)(2024年)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异常剧烈的涨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调整价格的情形有( )。

A. 股票 B. 期货 C. 黄金 D. 房产

39.(多选题)(2024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借款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甲、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 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类似,因为转让的都是物的使用权 C. 赵某与钱某签订借款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 D. 孙某与李某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

40.(多选题)(2023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承揽人依约有义务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B.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承揽人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D.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1.(多选题)(2023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客运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承运人有义务运送旅客,旅客有义务支付票款,所以客运合同是负担行为 B. 承运人通过升舱等方式单方提高服务标准的,可以合理加收票款 C. 承运人因例行检修运输工具,致使迟延运输的,无需赔偿旅客的损失 D. 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毁损无过错的不应当赔偿旅客的损失

42.(多选题)(2022年)2022年1月2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活禽买卖合同,约定钱某于2022年2月15日前交付1000只活禽。钱某运输活禽交给赵某需耗时2天。钱某到期未交付活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钱某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于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有( )。

A. 2022年1月24日政府发布命令,暂停活禽交易1个月 B. 2022年2月16日钱某发货,途中遭遇山体滑坡致使活禽灭失 C. 2022年2月10日钱某发货,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活禽灭失 D. 2022年2月11日钱某发货,途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车辆被暂扣4日

43.(多选题)(2021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因合同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的,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B.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 C.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D.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44.(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B. 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C. 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D. 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有过错,应分担责任

45.(多选题) 甲公司委托张某到某地采购10吨玉米,张某要求甲公司预付2万元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甲公司予以拒绝,除了报酬外双方无其他约定。后张某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自己垫付了2万元的必要费用。但因当地受灾,导致农作物歉收,张某未能采购到符合甲公司质量要求的玉米。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应当预付张某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B. 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偿还其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C. 甲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D. 张某无法采购到符合甲公司质量要求的玉米,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46.(多选题) 关于货运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不能解除合同 B. 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货物的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 C.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通知了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D.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支付;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7.(案例分析题) 2020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20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2020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20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了3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3万元的维修费,遭到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20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21年1月,丙公司通知催告乙公司:由于其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21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于2021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届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塔吊,遭到乙公司拒绝。

2020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月利率1%,借期1个月。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21年4月,工程建设比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5个月完成,甲公司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甲公司验收合格,但以竣工日期尚未到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2021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被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丁公司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2021年7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2)若乙公司仍不支付到期租金,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租赁到期后,塔吊应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未到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8.(案例分析题)(2024年)甲公司是乙公司的长期供货商,并经常租赁乙公司的场地。两公司作出如下约定:①货到付款;②如有货物数量、质量不符的情况,乙公司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甲公司;③每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上一年度租金,拖欠租金的每日按照所欠租金的0.05%支付违约金;④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金钱债权不得对外让与。

2024年3月31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货物后表示无力支付80万元货款,双方协议将付款期限延长至7月1日。4月1日,乙公司发现货物数量缺少八分之一,但未通知甲公司。4月25日,甲公司将该8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当日通知乙公司。因急需融资,甲公司6月10日、11日、12日又将该80万债权转让给丁、戊、庚公司。戊公司明知甲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仍要求甲公司6月11日通知乙公司债权转让给戊公司,甲公司照办。在丙、丁、戊、庚四个公司中,只有丁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有关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

7月1日,丁、戊、庚三个公司分别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以丁公司知道有关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为由拒绝了丁公司的要求,以未收到庚公司受让债权的通知为由拒绝了庚公司的要求。针对戊公司的要求,乙公司提出:①货物数量短缺八分之一,实际货款应是70万元;②6月1日,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20万元到期至今未付,甲公司所欠租金和违约金应抵销部分货款。戊公司主张:①货物由甲公司供应,数量短缺与自己无关,而且乙公司从未通知甲公司数量短缺;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与自己无关,乙公司无权以其租金债权抵销戊公司的债权。即使可以抵销,租金债权也只能计算到6月1日,不应该计算违约金。

在得知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丙公司向戊公司主张,自己最先从甲处受让债权,戊公司应当返还其所受领的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以丁公司知道有关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以未收到庚公司受让债权的通知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因货物数量短缺只支付70万元货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戊公司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关于抵销时不应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要求戊公司返还所受领的货款的主张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9.(案例分析题)(2024年)张某将自己的家用轿车A作价50万元出售给李某,双方于2024年5月1日签订合同,并于当日交付购车款和轿车,双方约定5月8日办理车辆移转登记手续。王某得知张某出售轿车后,向张某表示自己愿意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轿车。张某向王某表示,轿车尚未过户给李某,所有权尚在自己手中,并承诺于5月6日前从李某处拿回轿车。双方于5月3日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交付20万元的定金,并于5月7日办理手续时交付汽车并给付购车款。王某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付定金。王某在当日与赵某签订合同,将该轿车A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并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5月6日,张某向李某要求拿回轿车。李某不同意,并要求张某按合同办理车辆移转登记手续,双方产生争议。5月7日,王某以张某并未办理车辆移转登记手续、交付轿车为由拒绝支付购车款。5月10日,赵某请求履行合同,王某并未履约,赵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王某拒绝。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依约交付汽车。赵某起诉王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张某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有权主张李某返还汽车?并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主张将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说明理由。 (4)王某要求张某交付轿车的行为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王某拒绝向张某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属于哪种抗辩?并说明理由。 (6)赵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50.(案例分析题)(2023年)个体工商户张某因茶馆经营困难欲向李某借款100万元,2022年11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是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借款利率5%,交付借款时预先扣掉利息5万元,实际交付款项95万元。同时约定以张某的房屋进行抵押,若未按期还款则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后王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

2022年12月10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转账80万元,约定剩下的15万元一个星期之内交付,但是后来一直没有转账。李某转账后次日和张某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23年5月25日,张某预计自己到期无法还款,于是找到李某商量延期,李某知道后,跟他约定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00万元中70万元用于偿还第一次的借款,剩余的30万元转账给张某。王某对此事并不知情。

后张某用这30万元买了赌具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扣押。第二份借款合同到期李某不获付款,李某要求对张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王某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第一次借款合同成立时间是何时?并说明理由。 (2)第一次借款金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王某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张某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第二份借款合同到期未获清偿,李某能否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张某的借款用于购买赌具进行赌博,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51.(案例分析题)(2022年)甲公司系融资租赁公司,乙公司系物流公司。为购买货车,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由甲公司提供100万元融资,向丙公司购买5辆二手货车。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5月30日,甲公司将加盖公章的合同书送至乙公司,次日,乙公司加盖公章后将合同书送至甲公司。甲、乙双方未对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作出明确约定。

6月1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4辆货车,同时表示另有1辆货车A在第三人赵某处,其正在外地执行最后一次运输任务,预计半个月后送回;丙公司已于当日向赵某告知货车转让事宜,并让其在运输任务结束后直接将车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同意上述方案。

6月2日,因资金短缺,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50万元。乙公司打算以其前一日收到的4辆货车设立抵押。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上述货车为丁公司提供抵押。同时,为防范风险,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甲公司要求为其提供保证。6月5日,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双方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办理租赁物抵押登记。后因乙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丁公司就4辆货车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得知后表示货车拍卖后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公司所欠租金,丁公司主张因其抵押权登记时间在前,可以优先于甲公司受偿。

6月15日,赵某将货车A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未发现货车轮胎存在隐蔽瑕疵,便用其执行运输任务。后在装运戊公司托运的货物时发现,货车A的轮胎已严重受损,须更换后才能运输,不得不延后2日装车。为此,戊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迟延运输的违约金。乙公司向戊公司表示,迟延运输是丙公司交付的货车有瑕疵所致,戊公司应向丙公司主张违约金。戊公司遂向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

货车A更换轮胎后,在执行运输任务期间,因泥石流导致车辆严重毁损。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因货车A已毁损,其不能再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对4辆货车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可以优先于甲公司受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4)货车A的所有权何时转移?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向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6)货车A毁损后,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继续支付相应租金?并说明理由。

52.(案例分析题)(2022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1万吨煤,总价款700万元,价款由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提供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中约定,丙公司为乙公司支付700万元煤炭款,甲公司可直接向丙公司请求支付,若未支付甲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乙公司加油站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向丙公司分配加油站营业利润。

乙公司委托丁公司建设加油站,为获融资,乙公司向戊银行借款,以在建加油站抵押,2020年6月5日签订抵押合同,2020年6月12日办理抵押登记。由于丁公司长期停工,加油站未在约定期限内建成,得知此事的丙公司在向甲公司支付400万元后停止付款,甲公司遂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以自己未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以防因乙公司加油站无法营业给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同意其个人向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与丙订立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乙公司控股股东孙某以书面形式向丙公司发出通知,表示在乙公司不履行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由自己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明确表示同意,也未提出异议。

经乙公司催促,加油站重新开工,乙公司为尽快营业,在加油站未验收的情况下便入驻使用,后加油站因部分屋顶漏雨停业维修,乙公司要求丁公司赔偿因未按期交付加油站使乙公司推迟营业的损失,丁公司以其在乙公司催促后已交付为由拒绝。乙公司还要求丁公司赔偿屋顶质量瑕疵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丁公司以乙公司已使用加油站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戊银行对在建加油站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3)对乙公司债务,保证人钱某的保证方式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4)孙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并说明理由。 (5)在丁公司经乙公司催促后将加油站建成的情况下,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丁公司赔偿因推迟交工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是否可以乙公司已使用加油站为由,拒绝就质量瑕疵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53.(案例分析题) 甲将其位于住宅楼顶楼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2年,月租金9000元,双方对租金支付方式未约定。乙于租赁开始支付了一年租金。租赁期间,发生下述事项:

(1)第一年: 第二个月,房屋天花板出现严重漏水,乙要求甲进行维修,甲以合同并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因房屋漏水严重影响居住,乙请人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用8000元,并在此期间租住在宾馆花去3000元。 第五个月,乙和其家人出国半年。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丙租赁期间,不当使用造成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进行赔偿。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2)第二年: 第一个月,甲要求乙按照合同支付第二年租金,乙不同意。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8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宾馆住宿费用3000元,甲拒绝。 第二个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第三个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三日后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乙得知后主张自己优先购买权遭到侵犯,要求甲就此以及之前维修费和住宾馆费用进行赔偿。丁要求乙于次月搬出此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维修义务?乙能否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用并减免相当于维修期间住宾馆费用的租金?并说明理由。 (2)对于洗衣机的损坏,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并说明理由。 (3)第二年的第一个月,甲能否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丁能否要求乙搬离房屋?并分别说明理由。 (6)乙能否以自己优先购买权遭到损害主张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54.(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负责人赵某与乙公司经理孙某就委托生产玩具火车合作事宜协商。二人开会时,孙某拿出来乙公司研发的玩具火车模型,其与市场上的模型差异较大。赵某对此很感兴趣,经过孙某同意赵某将该玩具模型拿回公司。

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生产该模型的玩具火车,6个月内生产5万件,价款为350万元,约定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3月2日,甲公司将合同书盖上公章后邮寄给乙公司,孙某收到后将盖上公章后的合同书于当日送至甲公司。当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合作事宜时才得知,乙公司给孙某对外签订该玩具火车的权限为2万件,甲公司当场催问乙公司是否追认该合同,乙公司表示需研究后回复。但截至40日后乙公司仍未回复。

2021年4月30日,乙公司发现甲公司销售的新型玩具火车模型与自己的模型一致,并且甲公司因此销售额大涨。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注重产品的开发研究,鼓励企业员工进行研究开发。技术开发人员李某利用公司设备反复改造设计,并最终研究出新型X设计方案的模型方案。乙公司负责人公开表扬和奖励李某,准备以乙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权。丙公司得知后遂与乙公司磋商,双方协商后确定乙公司将X设计方案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支付给乙公司350万元的费用。之后丙公司申请专利并顺利取得专利权。

为担保借款,丙公司与丁银行确定专利权质押合同,并以该X设计方案专利权进行出质,并准备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丙公司突然接到刚从乙公司离职的李某通知,李某表示X设计方案是其研发的成果,该方案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当归自己所有,乙公司无权处分该财产。丙公司暂停办理出质登记,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并说明理由。 (2)2021年4月3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效力状态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X设计方案的使用和专利申请权是归李某还是乙公司享有?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并说明理由。 (6)丁银行是否享有专利权的质权?并说明理由。


练习答案

  1. A【解析】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非要式合同,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2. D【解析】选项A,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这是"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选项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这是"迟延承诺"),为新要约。选项C,承诺可以撤回。选项D正确,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 A【解析】选项B,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选项C、D,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4. B【解析】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说法错误,当选。
  5. D【解析】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中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述规定的70%、30%限制。选项D说法错误,当选。
  6. B【解析】选项A,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选项C,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选项B、D,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合法,乙公司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选项B不正确,当选。
  7. A【解析】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8. A【解析】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
  9. A【解析】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
  10. C【解析】选项A、B、D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选项C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1. D【解析】选项A、B,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无论次债务人、受让人是否知道该情形,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选项C、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选项D中受让人不知情,债权人无权撤销,当选。
  12. A【解析】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选项B,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选项C、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13. B【解析】选项A,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选项C,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14. A【解析】选项B,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选项C,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并非固定1年。选项D,在实践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而非业主委员会。
  15. B【解析】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说法错误,当选。
  16. A【解析】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题目中,剩余履行期限2年大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3个月,因此按照3个月计算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月租金4000元乘以3个月,减去3个月的履约成本(400元乘以3个月),等于10800元。
  17. A【解析】选项A,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称为金钱担保。选项B、C,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选项D,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
  18. D【解析】选项A错误,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选项B错误,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选项C错误,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选项D正确,保证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分则规定的典型合同。
  19. B【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汽车尚未交付,以物抵债协议尚未履行,原借款债务仍然有效,选项B正确。
  20. C【解析】选项A,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选项B,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选项C正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1. A【解析】选项B,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选项C,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选项D,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22. C【解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目中逾期利率是15%(10%×1.5),违约金按照每日0.05%计算,合计一年的利率是18.25%,二者相加是33.25%,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3.85%×4倍,即15.4%),因此应当按照15.4%计算,即200×15.4%=30.8(万元),选项C正确。
  23. D【解析】选项A、B,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选项C,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选项D,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24. D【解析】选项A,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选项B,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导致要约不生效。选项C,要约可以依法撤销。选项D正确,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5. B【解析】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价格从300万元变更为350万元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且未经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仍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选项D,保证期间是6个月(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是3年。
  26. D【解析】真正的利他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选项D表述错误,当选。
  27. D【解析】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本题中,张某于5月6日实际接受服务,履行时间为5月6日。
  28. AB【解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是第三人(丁)提供的物保,所以债权人(乙)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责任。
  29. BCD【解析】选项A,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0. BD【解析】选项A错误,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选项C错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 ABD【解析】选项C,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 BCD【解析】选项A,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3. ABC【解析】选项A、B、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D,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题目中未体现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也没有经催告,所以选项D不选。
  34. BC【解析】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选项A、D错误。
  35. ACD【解析】选项B,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选项B说"一律无效"是错误的。
  36. ABD【解析】选项A,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选项D,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选项C表述正确,不选。
  37. AB【解析】选项A,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选项B,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选项C,题目中没有说甲有欺诈的故意,不能直接认定是可撤销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选项D,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本题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甲可以任意撤销。
  38. CD【解析】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异常剧烈的涨跌,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39. AD【解析】选项A正确,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错误,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选项C错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选项D正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40. AD【解析】选项B,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选项C,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1. AD【解析】选项A,负担行为即承担一定给付义务,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选项B,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选项C,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选项D,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的不应当赔偿。
  42. AC【解析】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②政府行为,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③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选项A、C是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可以免责。选项B,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月16日发货已超过约定履行期限)。选项D,违规被扣车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43. ABCD【解析】选项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选项B,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选项C、D,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44. ABD【解析】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对收到的标的物及时进行检验,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本题中,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适用质保期的规定,所以买受人甲公司可以主张质量不合格,要求出卖人乙公司承担责任。选项A、B、D表述不正确,当选。
  45. ABCD【解析】选项A,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预付相关费用。选项B,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选项C,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选项D,张某未采购到符合要求的玉米是受灾害的影响,其本身无过错,虽然委托事务没有完成,但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46. CD【解析】选项A,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选项B,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7.(1)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塔吊的维修费用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承担,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2)丙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乙公司欠付租金达两期以上(4个月),且达到全部租金48万元的15%以上(16万元),因此丙公司催告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的,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到期后,塔吊的所有权归丙公司。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乙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上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题中,乙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优于A银行与丁公司的抵押权受偿。 (6)A银行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题中,A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先,丁公司的抵押权顺序在后但先到期。应将顺序在先的A银行的3亿元及利息提存,剩余部分再向丁公司清偿,所以A银行的主张成立。 48.(1)乙公司以丁公司知道有关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题目中,无论丁公司是否知道该约定,乙公司都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债权人。 (2)乙公司以未收到庚公司受让债权的通知为由拒绝付款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乙公司因货物数量短缺只支付70万元货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题目中,乙公司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未通知甲公司,因此视为数量符合约定。 (4)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戊公司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题目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租金债权是6月1日到期,甲公司对乙公司货款债权是在7月1日到期,因此债务人(乙公司)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戊公司的债权。 (5)戊公司关于抵销时不应计算违约金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法定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6)丙公司要求戊公司返还所受领的货款的主张有效。根据规定,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题目中,丙公司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戊公司明知债权已经转让给丙公司,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所受领的货款。 49.(1)王某与张某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55万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11万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张某无权主张李某返还汽车。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已经交付汽车给李某,李某取得所有权,张某不能要求李某返还。 (3)李某有权主张将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规定,轿车等特殊动产一物多卖,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题中,同一轿车卖给李某与王某,先行受领交付的李某有权主张将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4)王某要求张某交付轿车的行为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本题中,该轿车已经交付给李某,王某法律上无法再取得该车所有权,所以不能要求张某交付轿车。 (5)王某拒绝向张某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赵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本题中,王某无法取得汽车所有权,因此构成根本违约,赵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王某违约,赵某可以要求王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50.(1)第一次借款合同成立时间是2022年12月10日。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第一次借款金额是80万元。根据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转账80万元,约定剩下的15万元一个星期之内交付,但是后来一直没有转账,则李某实际提供的借款本金为80万元。 (3)王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张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流押条款无效。因此当事人约定"若未按期还款则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该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5)李某不能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51.(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于5月31日成立。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